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3月17日,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塘沽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塘沽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塘沽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发[2010]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滨政发〔2010〕115号)的精神,结合塘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颁布实施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大型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财税政策,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
二、鼓励开展科技招商工作。对成功引进新企业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入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奖励。对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招商引资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新办或转型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认定资助。
四、对新创办或转型并通过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审定后,按照企业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无偿资助,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五、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跨越发展计划。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无偿资助;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无偿资助。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家管理能力,打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为50万元。
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初创期向成长期发展。对初创期向成长期发展的企业,依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以申报科技项目方式,经过专家评审,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成长期向壮大期发展。对成长期向壮大期发展的企业,依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以申报科技项目方式,经过专家评审,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 150万元的无偿资助。
八、支持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由壮大期向科技“小巨人”发展的企业,依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情况,以申报科技项目方式,经过专家评审,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产值由5000万元向1亿元倍增并成功转型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经认定后,与新区政府共同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费补助;对上市融资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无偿资助。
九、加大对创新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新建、扩建5000平方米以上并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新建并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新建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按照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无偿资助。
十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通过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十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用,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予以1:1匹配。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定数额奖励资金。
十三、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天津市著名商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0万元。
十四、吸引聚集高端人才来塘创新创业。支持高端人才带项目、资金、技术来塘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和最高80万安家补贴。对在塘沽工作的国家高端人才和企业高管人员,按其当年个人所得税留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十五、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资金到位额,给予资金匹配。
十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3月17日实施,至2016年3月16日废止。
2、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认定的在塘沽注册、经营、税收留塘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