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政发〔2010〕 126 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
一、设立引导资金
自2010年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5亿元,设立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进行融资。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是: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经区科委认定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经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区科委认定的动漫、3D等文化创意企业。
二、相关扶持政策
(一)购(租)房补助。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建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第1年按照房屋实付租金60%的比例给予补助,第2至3年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房补助及租金补助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增加企业利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回报。
(二)风险补偿。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基金申请股权退出时,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基金实际投资损失超过其投资额20%以上,在基金股权退出前,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补偿股权投资基金80%;补偿科技型中小企业20%。风险补偿资金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降低基金风险投资损失,并弥补“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损失。
(三)收益补贴。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且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完成股权融资起3年内,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给予收益补贴,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并入选新区“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用以增加企业利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回报。
(四)“助学”借款。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签订意向投资协议,且基金股权融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所发生的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前期费用,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学”借款,在财政监管账户中单独核算。待完成基金股权融资后,从区财政拨付的补助、补贴或奖励资金中抵扣。对于无法完成基金股权融资的,由企业在1年内如数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可从区政府或各管委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资金中抵扣归还。
(五)政府跟投。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项目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技术及产品优势、行业类地位突出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经评估、认定后,可由滨海新区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优先跟投。在企业达到上市条件时,政府跟投的国有股权可择机退出。
(六)挂牌资助。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滨海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且股权挂牌转让后基金仍持有股份的,经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后,给予挂牌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股权收购。对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投资超过3年的,在基金申请股权投资退出时,经评估、认定后,可由滨海新区创业风险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择优收购。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符合以上政策扶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
5.经审计后的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项目初审
1.项目初审。各管委会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筛选。
2.项目考察。各管委会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资金申报资料,按月汇总上报区金融服务局。
(三)项目复核
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按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拟定项目及补助金额。
(四)项目确定
区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将评审结果按季度上报区长办公会审定,区政府将在滨海新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拟资助企业名单。
(五)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引导资金拨付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配套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组织推动机制。成立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张锐钢副区长任组长,由区金融服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科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制定并落实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区金融服务局,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工作。
(二)搭建企业基金对接平台。领导小组按季组织召开新区范围内的基金、企业对接会,及时沟通信息、洽商业务、开展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公开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公开政策、发布信息、了解需求、促进对接,同时建立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适时登记、随机查询、动态管理。
(三)完善扶持政策跟进机制。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安排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及时修订滨海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制度,推进以市场化方式建立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四)健全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前期费用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在其他资本市场实施股权转让。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收购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在税费抵免、信用担保、财政贴息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五)建立基金贡献奖励制度。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比例超过基金总额50%的,由区政府在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外地项目迁入新区的,按照迁入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一定比例,由区政府在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区各级财政、科技、经济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在资金安排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停止拨款,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