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有效开展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的使用,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培育资金来源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
第四条 由新区科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培育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科委,负责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资助申请、项目初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额度
第五条 培育资金支持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新区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获得滨海新区科委颁发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由培育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2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的企业,由培育资金再给予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培育资金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支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充实研发队伍、承担实施重大项目、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助额度一般为20至50万元。申请科技立项支持的项目需符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带动效应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立项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统一上报新区科委。对于无科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新区科委。
第十三条 新区科委将企业资助申请提交培育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区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培育资金科技立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统一上报新区科委。对于无科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新区科委。
第十六条 新区科委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过程接受新区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培育资金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拟立项单位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届满后,予以正式立项,由新区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执行合同书》中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进度安排。
第十九条 新区财政局按照《项目执行合同书》所列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受资助企业研发活动。新区科委会同财政局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技术研发情况进行跟踪,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企业将予以追回。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培育资金科技立项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职责、技术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培育资金项目实行执行期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半年向新区科委简要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向新区科委填报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调查表,并根据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二)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新区科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由培育资金给予科技立项资助的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和各责任人作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由新区科委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议。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六)对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需说明项目实施前后,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列各项指标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培育资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区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并报培育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