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政策纵览
Policy Overview
返回列表
【地方】(2008)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落实市政府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5

经济技术开发区

  

  

津开200879

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落实市政府< 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

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有关高新技术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7〕58号文),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提升开发区对高科技项目的吸引力,促进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管委会制定了《天津开发区落实市政府< 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意见办法通知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制


天津开发区落实市政府< 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有关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落实《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7〕58号文),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注册一年以上的,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享受58号文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

2.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财政扶持的起始年度为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

五、对于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给予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2.5%的财政扶持。

六、财政补偿资金拨付手续由开发区财政局统一办理并先期垫


付,之后再由开发区财政局与市有关部门办理结算。

七、财政补偿兑现程序为:

1.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在线受理”中下载“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2.将“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初审,初审同意后提交开发区财政局。

3.开发区财政局复核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八、科技发展局经办科室为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为25202165,25202078;财政局经办科室为综合科,联系电话为25202610。

九、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第五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第五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十、本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至2012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未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顺延至优惠期满。

十一、本实施办法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