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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7-04-0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武汉城市圈(以下简称“城市圈”)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城市圈生态经济

   (一)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以规划为先导,统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条件,调整优化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圈各市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优化开发区布局,整合开发区资源,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优质要素和重要资源向开发区集中,优质项目和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形成城市圈区域经济竞相发展、合作共赢的良性互动格局。

  (二)严格环境准入。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新建项目准入条件。各类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减排要求和清洁生产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建设。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染整、农药、电镀等环境高风险行业的项目建设,禁止在湖泊、水库沿岸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的项目。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强化沿江产业发展空间管制,环境高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要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严格控制入江污水和污染物总量,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编制工业企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制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把清洁生产和减排、治污紧密结合,标本兼治,实现少排放、零排放。着力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双超、双有”企业(即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充分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鼓励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和升级,推动支柱产业向生态化、无污染或少污染方向发展。编制青山-阳逻-鄂州大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圈域内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积极开发低碳技术,发展低碳产业,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

   (五)积极推行资源综合利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推动大宗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积极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消纳社会固体废物。加强节水管理,大力提高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抓好再生铜、铝等回收拆解集散市场和重点利用工程,推动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六)大力发展生态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着力培育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广阔市场前景、具有可持续发展优势的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发挥城市圈环保产业骨干企业在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固废综合利用、环境监测仪器等方面的优势,尽快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快推广普及生态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高产高效基本农田建设,科学施肥用药,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扶持养殖业废弃物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生态渔业健康养殖、生态农业种植等,加快建设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积极推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以现代商贸、金融、信息和物流为重点,加快发展生态服务产业。

二、大力推进城市圈环境保护一体化

   (七)完善城市圈环境法制。加快推进城市圈地方性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立法进程,健全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重点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责任追究、政绩考核、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适当扩大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权。

   (八)统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实施城市圈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将节能减排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城市圈各市、县(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圈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列入年度减排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脱硫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从规定期限的第二个月起,每月对其采取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

   (九)统筹城市圈环境管理。统筹城市圈的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城市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汉江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和梁子湖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试点,探索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水系、水域污染治理与管理。积极推进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城市圈环境保护督查机构,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城市圈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加强城市圈环境执法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市圈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事故处理和信息能力建设。从指挥协调、队伍建设、装备配置、信息平台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城市圈环境安全应急能力建设,率先建成中部地区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建设区域性汽车拆解中心。加强城市圈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率。

三、制定实施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

  (十一)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制度,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回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配额。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相关政策制度,在电力行业逐步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城市圈梁子湖流域、汉江流域、府河流域逐步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圈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二)深化排污费征收和税费改革。按照“环保开票、税务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原则和“核征分离、过程公开、使用核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排污费“费”改“税”试点,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探索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三)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补偿办法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建设“两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研究制定城市圈域内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覆盖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的生态补偿制度。

   (十四)完善环境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机制,开展梁子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定价研究。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积极筹集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和新增除磷脱氮工艺设施改造以及污泥处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高耗能企业违规实行电价优惠、浪费能源资源等问题清理查处力度,加大对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型项目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

   (十五)完善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对不正常运行的脱硫机组,按其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专项用于脱硫设施环境管理和脱硫设施监测设备运行工作经费。完善绿色电力调度机制,在确保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经济社会各方面正常用电的前提下,科学制定绿色电力调度方案,将非脱硫机组的电量转移给水电或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脱硫机组。加大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制定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行业名录,严格企业关闭破产或淘汰落后产能程序,逐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省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十七)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和近五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制度。

四、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保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环保事业发展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环保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城市圈内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城市圈各市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为圈内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的激励奖励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

   (十九)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完善“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努力实现污染治理的市场化和专业化运营。

   (二十)完善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各市、县(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完善绿色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规定,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拟发放贷款的工矿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含危险废物)收集、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资机制,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升值潜力、经济效益明显以及当地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治理污染。

   (二十二)扩展城市圈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发行水环境专项治理债券,募集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资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使企业债券融资能用于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在内的市政项目综合开发。广泛接受圈内外各类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捐赠,对城市圈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扩大生态环境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赠款,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类的企业。

五、完善城市圈环境保护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区域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决策机制。建立城市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综合决策和区域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城市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建立城市和部门间的环境与发展双重协商制度,协调解决城市圈区域、流域之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和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党政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问责制度。

  (二十四)健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二十五)健全环境科技创新和环保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并实施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基地,增强环保科技辐射力。建立环保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环保科技产业基地,优先开展对重污染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加强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和潜在环境问题研究,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依托的环保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