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以下简称城际铁路)建成后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按照武汉城市圈一体化发展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开发模式,推进城际铁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和新型城镇、社区,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铁路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统筹协调城际铁路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铁路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充分发挥铁路沿线市积极性,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分享、风险(亏损)分担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铁路项目运营亏损,支持城际铁路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
(一)红线内土地开发主体。城际铁路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原则上由湖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铁路公司)承担。城际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相关工程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红线外土地开发可采取“一站一城”、“一市一公司”的原则,与红线内用地统筹规划,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其中,省市联合开发的,由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联发投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分别与各沿线市出资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导的合资开发公司,负责对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城际铁路站场红线外土地进行开发,省市在合资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并按股比分享开发净收益。
三、开发规模
(一)红线内开发用地规模。城际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遵循集约用地原则,其用地规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2号)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沿线市政府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城际铁路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用地。在确保铁路设施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倡立体空间开发,合理划定开发用地规模。
(二)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城际铁路各站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可开发的土地可作为开发备选用地,各地可以站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左右范围确定开发备选用地。沿线市政府应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抓紧编制、调整完善城际铁路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具体开发备选用地规模。在调整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受理、核发此范围内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并暂停出让及划拨土地;备选范围内已出让但尚未开发的土地,严格控制开发项目的审批,待规划调整及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进行开发;因国家、省重点工程或重大民生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确有必要在暂停期内开展上述工作的,由有关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申请。
(三)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省优先保障土地指标,各沿线市应科学合理控制土地开发成本,依法公开交易。
四、收益管理
(一)明确补亏责任。城际铁路的运营采取分线核算的原则。各线运营收益或亏损额在综合考虑各沿线市过境里程、投资额度、受益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分享或分担。城际铁路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监管,节约成本,努力减少运营亏损。
(二)规范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管理。城际铁路站场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全额用于冲减所在线路的运营亏损。在红线内土地综合开发净收益冲减运营亏损的基础上,剩余运营亏损按以下方式弥补:
1.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市负责开发的,由该市政府按所确定的比例承担城际铁路经营亏损补亏责任。
2.沿线市境内红线外开发备选用地由省市联合开发的,联合开发的净收益首先弥补该线路亏损,不足部分,按所确定的比例由沿线市政府承担补亏责任。
(三)设立运营补亏保障金。城际铁路运营补亏保障金由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省市出资人净收益、各沿线市上缴的城际铁路运营专项补亏资金等构成,省政府以适当形式予以支持。该保障金在省联发投集团设立专户,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管,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际铁路运营补亏。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订城际铁路运营补亏保障金管理办法,规范该保障金的来源、收缴、汇集、划拨、使用等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土地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各沿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以及武汉铁路局、省联发投集团、城际铁路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各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土地综合开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齐心协力,狠抓落实,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规划管理。城际铁路沿线站场红线内外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征求沿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联发投集团、城际铁路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统筹编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各沿线市要根据该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实施进度需要,依法调整相关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土地开发主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开展开发建设的报批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保障土地综合开发的体制机制,对城际铁路沿线站场土地开发规划报批、土地使用以及有关收费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省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