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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7-04-09

渝文备〔2015〕2313号

渝财税〔2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落实市政府支持航运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执行中企业所反映的问题,现对《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项税额归集由当期调整为按季

《通知》规定,航运业一般纳税人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按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确定,但对货运、客运及装卸搬运企业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40%,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进项税额未达到当期销项税额85%的,做相应补助扣减。考虑到企业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的调整要适应营改增后的新税制尚需时日,暂将核算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例的周期由当期调整为季度。

二、企业申报资料无需区县财政部门签章确认

为进一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企业办理财政补助不再由所属区县财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进行签章确认。市财政对分区县航运企业享受补助情况将按季告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登好台账,避免企业重复享受补助。

三、企业涉税数据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为减少中间环节,航运企业的税款所属期、税款入库期、入库金额、当期进项税额等事项确认,不再统一交送所属区县税务部门负责,而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同时,考虑到多数航运企业纳税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其提供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未注明税收级次,为便于两级财政结算,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表中的税收级次进行确认。

根据上述调整,对《通知》附件《××年第××季度(××月-××月)申请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明细表》内容进行相应完善(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年第××季度(××月-××月)申请享受财税

扶持政策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