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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PPP投融资模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4-09

渝府办发〔2015〕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8号),落实“严格制度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交易出让、严格监管运行、严格退出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全市PPP投融资模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设计,稳步推进改革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设计必须坚持“一事一议”。项目方案编制必须遵循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交易公平、诚信守约、防止暴利“五大原则”,厘清市场定价类项目、价格调整类项目、购买服务类项目、资源配置类项目、收益约束类项目“五大边界”,做好防范暴利风险、防范垄断风险、防范标准混乱风险、防范道德风险、防范救助风险“五个防范”。要在测算好资源平衡、设计好交易结构、构建好信用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在高速公路、市郊铁路、轨道交通、土地一级整治、独立桥隧、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旅游、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卫生等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投融资模式改革。普通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无现金流来源、无商业模式支撑、应由公共财政支出覆盖的领域,以及电力、物流等经营收益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可由市场主体自主竞争的领域,原则上不采用PPP模式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动态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合理设定社会投资人收益水平,严防形似而神不似、以PPP合作形式进行高息融资。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能直接从事建设、生产或提供产品的社会投资人合作,鼓励投建结合、投运结合、建运结合。

二、严格职能划分,规范项目审批

PPP项目投融资方案必须坚持“一事一审”,实现监管全覆盖。凡需新增政府性债务、财政性资金和资源配置,需设定或调整公共产品价格与公共服务标准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进一步完善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制定全市PPP试点领域改革指导意见或指导方案,负责审定全市PPP项目投融资方案。其中,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持不同意见的项目,须经PPP改革工作机制审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批。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市属单位编制PPP项目投融资方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业市属PPP项目的投资人引入、施工协调、运营维护等工作;负责参与区县(自治县)上报PPP项目的行业会审。市审计局负责PPP项目审计监督,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据上述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管。

三、严格交易出让,强化项目执行

PPP项目必须坚持“阳光运行”,严防“暗箱操作”。引入社会投资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按照批准的边界条件,在市、区县两级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强化PPP项目合同执行和监管,市属PPP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履行执行、监管和协调职责,征地拆迁等事项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PPP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履行执行、监管和协调职责。市、区县两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PPP项目施工质量、运营维护、安全稳定等工作。建立PPP项目合同执行监管情况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项和问题须经PPP改革工作机制协调确定。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PPP投融资方案审查审批程序、投资人引入程序、合同执行和监管职责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