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6〕770号
渝财规〔20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加强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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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结合重庆实际,设立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效益为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申报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重庆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促进重庆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包括:
(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二)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三)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与体育相关的服务;
(四)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1号)文件精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
(一)项目补贴。主要用于能够引导、扶持、发展、壮大体育产业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之后对其进行资金补助,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申报年度纳税总额的50%,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申报年度贷款利息总额的30%,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三)购买服务。主要用于政府有需要的,通过社会提供的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积极探索其他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体育产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符合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运营管理体制,能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贴的,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单位机构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为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补贴性质、用途、补贴事项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概况、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单位机构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为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贴息项目内容、贷款用途、贴息事项、年限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购买服务的,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单位机构证明(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为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服务对象、服务用途、途径、运行方式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项目单位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八条规定内容提交纸质件一式3份和电子件1份。
申报内容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项目。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会同财政部门实地逐一对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后,将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件(一式3份)和电子件材料分别汇总,经区县(自治县)体育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在评审中逐一对项目进行打分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金额的建议。
第十二条对通过评审拟支持的项目,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一)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项目单位或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按《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1〕233号)的有关规定,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体育等部门的监督。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获得该资金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体育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并抄告所在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
第十八条对于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