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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6)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9

渝文备〔2016〕563号

      渝工商发[2014]13号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专项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降低微型企业准入门槛

(一)明确政策扶持范围。重点扶持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下同)在15万元以下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除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外的其它扶持政策。

(二)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微型企业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取消公司制微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创业者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再对个人出资情况进行查验。

(三)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制度。微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四)放宽微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对微型企业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建立微型企业申办快速通道。推行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建立微型企业财政补助备案制度,对微型企业创业信息和相关补助情况实行阳光公示。在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办理。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鼓励经营能力强、资产规模大、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二、持续减负,增强微型企业活力

(七)落实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政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后,给予财政创业补助,由微型企业自行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八)落实微型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注册、纳税等信息沟通,及时高效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九)降低微型企业运营成本。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类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租金、代理记账、会展、水电、信用保险、商业贷款贴息等运营费用补助。

(十)减轻涉企规费负担。清理规范各类涉企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项目,对微型企业实行优惠或依法进行减免。清理各项协会、中介机构的涉企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行为。对新办微型企业,自其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暂免征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加大就业社保扶持。2015年12月31日前,对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现行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纳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1200个岗位认定的微型企业,在经认定的岗位上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助。

(十二)减少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减少对微型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生产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事项可进行随机检查以外,不得随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微型企业实施柔性执法,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微型企业经营行为。对微型企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经济处罚。

三、悉心解难,增强微型企业发展后劲

(十三)加大对微型企业信贷政策倾斜力度。拓宽微型企业开户渠道,银行应建立微型企业开户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地为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严格禁止银行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严格禁止强行搭售银行产品及服务,鼓励对微型企业相关账户费用给予减免优惠。各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微型企业(含微型企业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十四)强化对微型企业的融资扶持。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两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市财政给予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五)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市属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为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专项资金,为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予以支持。

(十六)健全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周转金,对承贷银行发放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部分,经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后即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3先予补偿,再予以清算。另外1/3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十七)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微型企业发展壮大。推荐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优质项目对接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市级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

(十八)鼓励创新微型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探索组建微型企业互助基金,为本区县微型企业提供融资帮助。积极协调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农村产权、股权、商标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存货、保函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注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适当提高弱担保类贷款比重。

(十九)鼓励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微型企业孵化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对帮扶成效显著、展示效果明显的孵化园,由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运营维护、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补助。对新建微型企业孵化园根据其产业功能定位和产出强度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布局,相关部分应予支持,并鼓励民营投资市场化运作。

(二十)推进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鼓励各区县立足地域特色,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采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微企”或其他发展模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对认定为市级微型企业特色村的,给予奖励。

(二十一)支持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经营办公文具的微型企业作为市级、区县协议供货商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在政府采购中对微型企业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微型企业共同投标,微型企业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四、加强引导,促进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强化微型企业培训力度。创业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时间,免费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微型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由财政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微型企业的后续培训力度,对不同行业的微型企业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提升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增强微型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十三)推进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微型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对服务机构提升自身能力,以及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力度,为微型企业提供低收费或免费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四)加强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评审工作。微型企业创业补助按照全市规范、区县主导的方式开展评审,参考微型企业从事行业、雇工人数、实际投入资金等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各区县可在全市规范的程序和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微型企业年报抽查制度。实施企业年报备案制度,按规定对获得创业补助的微型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对微型企业经营情况、雇工情况、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十六)加强创业补助资金监管。区县工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监管,帮助微型企业规范经营。对经调查属于骗取、套取创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将定期开展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专项检查。

(二十七)强化微型企业信用信息监督。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整合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将恶意逃避行政监管和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微型企业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引导微型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二十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化区县政府承担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大扶持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让所有微型企业创业者全面、详细地了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有效申报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舆论氛围。弘扬创业典型,鼓励“草根”人群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

本实施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的,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