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5〕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集中有效使用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平衡、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依据产业类别,设各产业发展专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安排、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依计划拨付、按规定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绩效预测、评估、公示、审计、监察工作体系,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全市纳税百强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市级工业产业集群和重点工业园区项目;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级服务业聚集区项目及金融、物流、旅游和现代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市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等建设;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多样化、集中支持的方式,实行无偿直接支持和有偿间接支持。根据项目的类别和特点,对于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和经济社会效益佳的重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经过综合平衡,编制全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全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做好各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优先安排中央、省要求市本级配套的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按照“利于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对于承担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职能的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直接申报的管理方式。
1、农业类资金中的农业发展专项,由市农经委负责组织申报。其中,林业项目分别由市林业局组织汇总到市农经委。
2、工业类资金中的工业发展(含工业节能)和“两化”融合发展专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申报。
3、工业类资金中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
4、工业类资金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申报。
5、工业类资金中的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
6、服务业类资金中的服务业引导发展专项,由市服务业委负责组织申报。
7、服务业类资金中的企业上市发展和金融发展专项,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申报。
8、外经贸类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外经贸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申报。
9、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
其他类的产业发展专项及补助资金按产业分工,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本着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积极推进动态审批,有效提高审批效率。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上半年6月30日前下达并拨付,9月30日前仍未下达并拨付使用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十五条分别由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和市财政局采取直接评审、聘请专家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同步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对通过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的项目按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在征求分管市政府领导意见后,制定全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充分利用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专家库。专家可在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范围内选定。
第二十条对需采取第三方机构评审方式的,其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市专项办及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专项办组织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核、使用等方面情况实施绩效评估,并定期向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统一开展,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抓紧修订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市专项办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