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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0)沈阳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08

沈阳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及相关节能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确认,以及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拨付节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核编报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公正透明、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项目;

(二)鼓励使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主要指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机电设备);

(三)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通过电子信息应用技术促进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能源系统的优化与合理利用,促进节能降耗。支持在重点用能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重点支持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资源再生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机电产品再制造等示范工程;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地源(污水源)热泵、煤层气、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利用和中水回用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六)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试点。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须为在我市注册和运营的法人机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且其主营业务为节能服务;

(七)鼓励发展环保产业。支持《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中设备(产品)的产业化示范;

(八)节能表彰和奖励、编制工业节能专项规划、工业节能宣传与培训、项目评审等工作;

(九)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节能项目。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补助和奖励:

(一)对节能、节水等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根据实现节能降耗“5-6%(不含6%)、6-7%(不含7%)、7-8%(不含8%)、8-10%(不含10%)、10-13%(不含13%)、13-15%(不含15%)、15%(含)以上”不同指标,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节能投资额的“2%、3%、4%、5%、6%、7%、8%”给予补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上述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适当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积极使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项目,按所更新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在我市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200元的标准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单项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五)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被评为市级节能先进单位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八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节能技术先进适用。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重点用能企业按规定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企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沈阳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沈阳市工业节能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以及资金到帐凭证;

(六)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

(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仅限于产生二次污染的项目);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所申报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进行评审,并在网上公示7天,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补助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经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市及区、县(市)、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检查责任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20日起实施。原《沈阳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沈经发〔2007〕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