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31号)文件精神,设立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补贴经费。为加强对该补贴经费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财政按1:1给予落实。
第三条 市科技局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辅导、受理企业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申请和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市金融办负责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为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提供专业服务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申请补贴经费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改制补贴经费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已从税务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与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三)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确认文件。
第七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补贴经费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对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对参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各中介机构给予总计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从第二年起,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进行改制、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经费补贴申请,区县补贴经费落实后,市财政给予匹配。
第三章 补贴经费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改制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填写相应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经费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参与完成企业改制的中介机构补贴经费由企业代为办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协议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改制报告;
(三)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符合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经费的企业(保荐服务券商)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与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确认文件。
保荐服务券商的补贴经费由企业代为办理。以上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后,与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办理相关补贴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