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产业资金)的作用,规范科技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产业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按照我市产业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科技产业资金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为支持方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第五条科技产业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重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对科技产业资金支持领域内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贴息支持,项目在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一)企业基本条件: 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创新能力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3%。
5.新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15%。
第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任务,获得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其他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科技产业资金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科技产业资金申请单位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项目实施必要条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两年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科技产业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每年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指南的有关要求,由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网(www.systplan.gov.cn)申报,市科技局不受理其它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科技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审核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每年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完成后,及时提报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进行项目验收考核、绩效评价以及项目的后期评估。
第十六条科技产业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挤占、挪用科技产业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