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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2014)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4-08

  

义政办发〔2014〕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使用原则

    坚持“扶持重点、示范带动,科学规范、效益优先,严肃政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扶持对象和范围

    享受本政策的对象为税务登记注册在义乌且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

三、补助(奖励)标准

   (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商贸流通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政策。

   (二)鼓励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发展。每年对商场超市、餐饮住宿、休闲服务、社区服务等行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同行业前三名,纳税额超100万元(含)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引导商贸流通业上规模。对本地商贸流通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开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国内外知名购物中心等商贸流通企业入户义乌,营业面积在1-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者50万元、100万元。市外引进或迁入的大型商贸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按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发展社区商业。鼓励连锁企业在社区新开连锁直营店。凡新开3家及以上的直营连锁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医疗保健、药店、洗染、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连锁企业,经营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品牌的,经验收确认合格,给予每家连锁直营店5000元的补助。

   (五)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商贸服务业示范社区和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现有或新办的家政服务公司,就业人员在20人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符合行业标准的,补助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获得国家、省级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只奖励一个项目。

   (六)加快构建农村商品流通体系。深入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凡连锁店总部注册在义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农村集镇每新设一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商品种类在3000种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在70%以上的连锁超市门店,给予5万元的补助;在农村每新设一个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商品种类在2000种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在70%以上的直营门店,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只补在该村首家开设的门店)。对加盟连锁龙头企业,且商品统一配送率在50%以上的村级店和放心店,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七)连锁店总部注册在义乌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每新设一个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门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有电脑联网设施并有效运营的,每家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

   (八)支持配送中心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以上,纳税额200万元以上,总部注册在义乌的连锁经营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可安排1万平方米以内的仓储用地指标,地价按照工业用地标准进行出让。对专门为连锁店(便利店)进行配送的配送中心,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在1000-1500万(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1500万以上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组建和发展行业组织。依法新组建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100个以上的,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其它事项

    (一)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项目按级别奖励的,予以补差兑现。 

    二)当年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纳税申报数为准。

    三)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奖励(补助)资格。

    (四)本意见由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市场监管、审计、国税等部门组织具体实施。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本市制定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